伊沙佐米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服用,不得在无医疗监督的情况下自行使用。
伊沙佐米使用指南
1. 适应症和用途
伊沙佐米联合来那度胺和地塞米松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不推荐用于维持治疗或新诊断患者(除非在临床试验中)。
2. 给药方案
(1) 推荐起始剂量:在28天治疗周期的第1、8和15天,每次口服4 mg。
(2) 联合治疗:来那度胺(第1-21天,每日25 mg)和地塞米松(第1、8、15和22天,每次40 mg)。
(3) 服药时间:应在餐前至少1小时或餐后至少2小时服用,整粒吞服,不得咀嚼或打开胶囊。
3. 漏服或呕吐的处理
如果漏服一剂,仅当距离下一次服药时间≥72小时时才可补服。如果服药后发生呕吐,无需补充剂量,按计划时间服用下一剂即可。
伊沙佐米剂量调整
1. 基于不良反应的调整
(1) 血小板减少症(<30,000>
(2)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500>
(3) 皮疹(2-3级):停用来那度胺,复发时交替降低伊沙佐米剂量。
(4) 周围神经病变(伴有疼痛的2级或3级):停用伊沙佐米,恢复后降低剂量;出现4级则永久停药。
(5) 其他非血液学毒性(3-4级):停药,恢复后降低剂量。
2. 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
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总胆红素 >1.5×ULN):起始剂量降至3 mg。
重度肾功能损害或需透析的终末期肾病(CrCl<30 ml="">
伊沙佐米用于特殊人群
1. 妊娠和哺乳
(1) 妊娠:伊沙佐米具有胚胎-胎儿毒性。育龄期男性和女性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90天内应使用有效的非激素类避孕措施。
(2) 哺乳:治疗期间和停药后90天内禁止哺乳。
2. 老年患者
在临床研究中,约55%的患者年龄≥65岁。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差异,但仍需个体化评估。
3. 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
(1) 肝功能损害患者:中重度患者剂量应降至3 mg。
(2) 肾功能损害患者:重度患者或接受透析的患者也应以3 mg起始。伊沙佐米无法通过透析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