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纳替尼是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普纳替尼的用法与用量
1. 新诊断的费城染色体阳性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 ALL)(联合化疗)
(1) 起始剂量:30 mg 口服,每日一次,与化疗联合使用。
(2) 剂量调整:诱导治疗结束时,如达到完全缓解(CR)且微小残留病(MRD)阴性(BCR::ABL1/ABL1 ≤0.01%),剂量应减至15 mg每日一次,并与化疗联合使用。
2. 费城染色体阳性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h+ ALL)单药治疗
起始剂量:45 mg 口服,每日一次。
3. 慢性期慢性髓性白血病(CP-CML)
(1) 起始剂量:45 mg 口服,每日一次。
(2) 剂量调整:在达到BCR::ABL1^IS ≤1%后,剂量应减至15 mg每日一次。如果出现疗效丧失,剂量可增加回之前耐受的剂量(30 mg或45 mg)。
4. 加速期或急变期慢性髓性白血病(AP-CML/BP-CML)
(1) 起始剂量:45 mg 口服,每日一次。
(2) 剂量调整:对于AP-CML患者,在达到主要细胞遗传学缓解后可考虑减量。
5. 服药说明
普纳替尼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
应整片吞服,不得压碎、掰开、咀嚼或溶解。
6. 漏服处理
如果漏服一剂,应在次日常规时间服用下一剂。不得同时服用两剂以弥补漏服的剂量。
普纳替尼的剂量调整
1. 基于特定严重不良反应的调整原则
(1) 动脉闭塞事件(AOE):心血管或脑血管事件≥3级需要永久停药。对于外周血管事件,可根据复发情况和分级采取停药、减量或终止治疗。
(2) 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可根据复发情况和分级(尤其是≥4级)采取停药、减量或永久终止治疗。
(3) 心力衰竭:新发或加重的心力衰竭(≥2级)需要停药,恢复后减量重新开始;若复发或为4级,则需永久停药。
(4) 肝毒性:若AST或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可能需停药,恢复后减量重新开始;若胆红素同时>2倍ULN,则需永久停药。
(5) 胰腺炎/脂肪酶升高:根据脂肪酶升高程度及是否伴有症状,采取监测、停药、减量或永久停药。
(6) 血液学毒性(骨髓抑制):若ANC<1.0 10="" x="">
(7) 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根据分级和复发情况采取停药、减量或终止治疗。
2. 药物相互作用导致的剂量调整
(1) 强效CYP3A4抑制剂:应避免联合使用。若无法避免,应相应降低普纳替尼剂量(例如从45 mg减至30 mg)。
(2) 强效CYP3A4诱导剂:应避免联合使用,因其可能降低普纳替尼血药浓度并可能影响疗效。
普纳替尼的特殊人群用药
1. 肝功能损害患者
CP/AP/BP-CML和Ph+ ALL单药治疗患者:若存在基线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B或C级),起始剂量应从45 mg/日减至30 mg/日。
接受化疗的新诊断Ph+ ALL患者: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级)无需调整剂量;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或C级)数据有限,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并按需调整剂量。
2. 老年患者(≥65岁)
老年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尤其是血管闭塞事件)的风险较高。不同研究的疗效数据不一,但总体而言,使用本品应谨慎。
剂量选择应考虑肝、肾和心功能潜在下降以及合并用药情况。
3. 妊娠、哺乳及有生育能力的患者
(1) 妊娠:基于其作用机制和动物数据,普纳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应告知孕妇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开始治疗前需要进行妊娠试验。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周内必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因为普纳替尼可能损害女性生育能力。
(3) 哺乳:建议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周内停止哺乳。
4. 儿童患者
普纳替尼在儿童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