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伏尼布用于IDH1突变的AML和胆管癌,每日500mg,需监测分化综合征、QTc延长及药物相互作用。
艾伏尼布适应症
1. 白血病
艾伏尼布与阿扎胞苷联合使用或作为单药治疗,适用于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出易感异柠檬酸脱氢酶-1(IDH1)突变的、年龄≥75岁的新诊断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或因合并症而不适合接受强化诱导化疗的患者。
它也适用于治疗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出易感IDH1突变的复发或难治性AML患者。
2. 胆管癌
适用于治疗经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出IDH1突变的、既往接受过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管癌患者。
艾伏尼布用法用量
1. 成人急性髓系白血病常规剂量
(1) 剂量
口服,每日一次,每次500毫克。
(2) 治疗持续时间
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对于无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毒性的患者,应至少持续治疗6个月,以便为临床缓解提供足够时间。
(3) 联合治疗方案
本品应与阿扎胞苷联合使用,从第1周期第1天开始;阿扎胞苷的用法请参阅生产商的产品信息。
2. 成人胆管癌(胆管癌)常规剂量
(1) 剂量
口服,每日一次,每次500毫克。
(2) 治疗持续时间
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艾伏尼布剂量调整
1. 肾功能调整
(1) 轻度至中度肾功能损害(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 ≥ 30 mL/min/1.73 m²,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公式):起始剂量,不建议调整。
(2) 重度肾功能损害(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 < 30 mL/min/1.73 m²,MDRD):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前应权衡风险与获益。
2. 肝功能调整
(1) 轻度至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或B级):起始剂量,不建议调整。
(2) 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前应权衡风险与获益。
3. 毒性剂量调整
(1) 分化综合征
如果怀疑分化综合征,应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直至症状消退并持续至少3天。
如果在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后48小时以上仍存在严重体征/症状,应停用本品治疗。
当体征/症状改善至2级或以下时,应恢复艾伏尼布治疗。
(2) 非感染性白细胞增多
白细胞计数(WBC)大于25 x 10⁹/L,或总白细胞较基线绝对增加大于15 x 10⁹/L:
应根据机构常规实践开始羟基脲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白细胞去除。
仅在白细胞增多改善或消退后,才应逐渐减少羟基脲的剂量。
如果羟基脲治疗后白细胞增多无改善,应停用艾伏尼布治疗;一旦白细胞增多消退,应以每日一次500毫克的剂量恢复给药。
(3) QTc间期大于480至500毫秒
应根据临床指征监测和补充电解质水平。
应审查并调整已知会延长QTc间期的合并用药。
应停用艾伏尼布治疗。
当QTc间期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时,应以每日一次500毫克的剂量重新开始艾伏尼布治疗。
QTc延长消退后,应至少每周进行心电图监测,持续两周。
(4) QTc间期大于500毫秒
应根据临床指征监测和补充电解质水平。
应审查并调整已知会延长QTc间期的合并用药。
应停用本品治疗。
当QTc间期恢复至较基线延长不超过30毫秒或480毫秒或以下时,应以减低的剂量(每日一次250毫克)恢复给药。
QTc延长消退后,应至少每周进行心电图监测,持续两周。
如果可以确定QTc延长的其他原因,应考虑将艾伏尼布剂量增加回每日一次500毫克。
伴有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体征/症状的QTc延长: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5) 吉兰-巴雷综合征
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6) 其他3级不良反应
AML单药治疗:
应中断本品治疗,直至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
应以每日一次250毫克的剂量恢复给药;如果毒性缓解至1级或以下,剂量可增加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如果再次发生3级或以上毒性,应停用本品。
AML联合阿扎胞苷方案、胆管癌:
应中断艾伏尼布治疗,直至毒性缓解至1级或以下或恢复至基线水平,然后以每日一次500毫克(针对3级毒性)或每日一次250毫克(针对4级毒性)的剂量恢复治疗。
如果3级毒性第二次复发,应将艾伏尼布剂量减至每日一次250毫克,直至毒性消退,然后恢复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如果3级毒性第三次复发,或4级毒性复发,应停用艾伏尼布。
(7) 与强效CYP450 3A4抑制剂合用的剂量调整
如果必须与强效CYP450 3A4抑制剂合用:本品剂量应减至每日一次250毫克。
如果停用强效CYP450 3A4抑制剂:在停用强效CYP450 3A4抑制剂至少5个半衰期后,本品剂量应增加至每日一次500毫克。







